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3月9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畲族语言及传统口头文学;
(二)畲族传统民歌、舞蹈、武术;
(三)畲族传统技艺、畲医畲药;
(四)畲族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体现畲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建筑、服饰、器具、手稿、谱牒等;
(六)保存比较完整的畲族传统村落等文化生态区域;
(七)畲族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畲族文化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畲族风俗、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歪曲民族历史和文化,不得伤害民族感情。对畲族文化遗存不得进行破坏性的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畲族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畲族文化保护工作。
畲族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畲族文化的保护和宣传,将其纳入村规民约,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破坏畲族文化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并在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畲族文化建设予以支持。
文联、社科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积极参与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活动。
(一)畲族文化重大项目保护、研究和开发的配套补助;
(二)畲族文化珍品实物的征集、文献典籍的整理和出版;
(三)濒临消失的畲族传统文化的抢救保护;
(四)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五)开展畲族文化展示、展演、传习、学术交流等活动以及畲族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
(六)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经费补助;
(七)扶助畲族文化产业发展;
(八)畲族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畲族人口和畲族文化保护工作需要,参照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设立本级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畲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措施
拟列入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经评审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的保护项目名录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别、保护单位等事项。
对列入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对相关知识、技艺等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保存;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修缮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组织招募学艺人员,培养后继传承人;
(四)其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记忆性项目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
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在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传承义务。
对重点畲族文物保护单位和已建成的畲族标志性文化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妥善加以维护、修缮。
畲族乡及畲族聚居村落的公共设施,在新建、改建、重建过程中,其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突出畲族传统建筑风格,体现畲族文化内涵。
鼓励畲族乡、村开设传习所,为村民传授畲语、畲歌等畲族文化。
倡导畲族公民在参加重要会议和畲族节庆活动时穿戴畲族服饰。畲族文化场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穿戴畲族服饰。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办畲族文化研究相关专业,或者采取联合办学等方式培养专门人才。
鼓励和支持学术、艺术团体和个人从事畲族文化的研究和艺术创作。
民族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畲语校本课程,并配备具有畲语、畲歌特长的专、兼职教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教师招聘计划,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事务部门制定。
开发畲族文化产品、开展畲族文化旅游服务,以及其他发展畲族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法律责任
(一)对列入名录濒临消失的畲族文化遗产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认定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挪用、挤占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