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包括: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对相关知识、技艺等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保存;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修缮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组织招募学艺人员,培养后继传承人;

(四)其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