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等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畲族文化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