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畲族文化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建设,根据需要建设畲族博物馆、文物馆、文化园等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立专门展室。

对重点畲族文物保护单位和已建成的畲族标志性文化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妥善加以维护、修缮。

畲族乡及畲族聚居村落的公共设施,在新建、改建、重建过程中,其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突出畲族传统建筑风格,体现畲族文化内涵。

鼓励畲族乡、村开设传习所,为村民传授畲语、畲歌等畲族文化。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