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