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