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编写畲语、畲歌等畲族文化校本教材,用于民族中小学校特色教育。

民族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畲语校本课程,并配备具有畲语、畲歌特长的专、兼职教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教师招聘计划,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事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