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记忆性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记忆性项目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