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具体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部门制定。

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传承义务。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