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二月二"、"三月三"、"四月八"等畲族传统民俗节庆活动。节庆期间,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倡导畲族公民在参加重要会议和畲族节庆活动时穿戴畲族服饰。畲族文化场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穿戴畲族服饰。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