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二月二"、"三月三"、"四月八"等畲族传统民俗节庆活动。节庆期间,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倡导畲族公民在参加重要会议和畲族节庆活动时穿戴畲族服饰。畲族文化场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穿戴畲族服饰。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