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