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具有重大价值的优秀畲族文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