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畲族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项目的申报工作,挖掘、利用畲族文化资源和民族地域自然资源,加快发展畲族文化产业。开发畲族文化产品、开展畲族文化旅游服务,以及其他发展畲族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