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畲族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畲族风俗、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歪曲民族历史和文化,不得伤害民族感情。对畲族文化遗存不得进行破坏性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