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两级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