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畲族文化保护工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畲族文化保护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畲族文化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并在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畲族文化建设予以支持。

文联、社科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积极参与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