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畲族文化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畲族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畲族文化保护工作。

畲族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畲族文化的保护和宣传,将其纳入村规民约,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破坏畲族文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