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对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畲族传统村落或者特定区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的,在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在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