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文化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列入名录濒临消失的畲族文化遗产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认定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挪用、挤占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