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8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6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园林、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公益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招牌设置应当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一)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
(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三章审批与规范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跨区设置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举办人应当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届满后二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
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四章发布与维护
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内容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的。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