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