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

(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