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十二条有效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四)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