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