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发布与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一)设施破损、倾斜的;(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的;(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