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