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审批与规范第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