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需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