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