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十一条有效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四)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