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户外广告宜设区内,可以利用商业性建筑的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在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