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