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