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