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审批与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并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