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并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