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