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