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5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指定媒介发布前款规定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的具体标准。
重新组织招标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先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四)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记载。
在评标报告中,一般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不同的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第四章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配套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派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人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省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经济、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立案查证,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询记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
(三)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和财物;
(四)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