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