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立案查证,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