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