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