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降低资格等级,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