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

(三)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和财物;

(四)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