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