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有效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