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