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四)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