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一条有效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在评标报告中,一般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不同的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