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 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
(一)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
申请;
(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管理中心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并实行一厅式办公。
(一)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四)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中心的内
部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建立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市财政部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
(十五)承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管理,在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
责。
(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四)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八)承办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分中心履行下列特别授权范围内的职责:
(一)在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二)编制并向管理中心报送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
(四)提出分中心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管理中心统一按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五)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账时,通过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第三章缴存
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
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按月、足额拨付给管理中心。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需要提取配偶、子女或
者父母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
职工持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
管理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
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分中心的管理费用,经管理中心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并听取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损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缴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将受理结果及时告知。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