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分中心、管理部履行下列基本授权范围内的职责:
(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四)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八)承办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分中心履行下列特别授权范围内的职责:
(一)在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二)编制并向管理中心报送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
(四)提出分中心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管理中心统一按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五)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账时,通过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