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