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十四条有效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