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并听取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